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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廉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廉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奎江。被告上海廉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葛晓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廉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1元,减半收取2725.5元,由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