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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孔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潜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无业。因涉嫌开设堵场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孔某告诉冯某让其联系徐某乙,约定当晚在徐某乙住宅进行赌博,徐某乙同意后,被告人孔某便联系朱某、潘某到赌场(徐某乙住宅)负责保护抽头箱等服务工作,并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交给冯某使用,让其在潜山县梅城镇海阔天空门口接待参赌人员送至赌场,被告人孔某许诺给冯某、朱某、潘某报酬。当晚7时许,被告人孔某组织凌某、沈某、徐某甲、韩某坐方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中抽头渔利后的总额由被告人孔某和坐方人员五人平均分配。被告人孔某亦陆续组织余某、张某等人在场以“钓鱼”方式进行赌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孔某告诉冯某让其联系徐某乙,约定当晚在徐某乙住宅进行赌博,徐某乙同意后,被告人孔某便联系朱某、潘某到赌场(徐某乙住宅)负责保护抽头箱等服务工作,并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交给冯某使用,让其在潜山县梅城镇海阔天空门口接待参赌人员送至赌场,被告人孔某许诺给冯某、朱某、潘某报酬。当晚7时许,被告人孔某组织凌某、沈某、徐某甲、韩某坐方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中抽头渔利后的总额约定由被告人孔某和坐方人员五人平均分配,被告人孔某亦陆续组织余某、张某等人在场以“钓鱼”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抽头箱一只(内有人民币10000元)、桌面赌资17800元、无主赌资5400元、无主赌资17200元、地面及空调后面无主赌资60000元、潘力赌资600元、凌某赌资19400元、韩某赌资17900元、胡某赌资5500元、郝满华赌资2600元、肖某赌资2800元、罗某赌资10200元、詹某赌资200元、张某赌资1350元、余某赌资600元、冯仪华赌资1690元、方某赌资360元、叶某赌资400元、吴某赌资750元、厅内左边房内检查出的沈某包内赌资32300元、无主赌资10000元、麻将四十张、骰子两粒,并扣押人民币3000元(已返还徐梅生)。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凌某、沈���、韩某、徐某甲、罗某、朱某、潘某、冯某、张某、徐某乙、余某、吴某、肖某、刘某、何某、叶某、詹某、聂某、胡某、赫满华、方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孔某被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潜山县司法局经本院委托出具的社会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对孔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潜山县公安局当场扣押的赌具:抽头箱一只、麻将四十张、骰子两粒及赌资: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当场扣押的无主赌资110400元、潘力赌资600元、凌取梅赌资19400元、韩宝平赌资17900元、胡春芳赌资5500元、郝满华赌资2600元、肖满华赌资2800元、罗碧华赌资10200元、詹建玲赌资200元、张五四赌资1350元、余松南赌资600元、冯仪华赌资1690元、方元祥赌资360元、叶许宁赌资400元、吴方平赌资750元、沈洪焰赌资32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婉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俩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这五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