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行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祥民与李松江、董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江,董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行异字第4号案外人:孟祥民,男,汉族,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女,朝鲜族,靖宇县。申请执行人:李松江,男,汉族,住靖宇县。被执行人:董世军,男,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孟祥民与申请执行人李松江、被执行人董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于2015年2月6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孟祥民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香萍审 判 员 王金奎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