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邬国梅与司马守振、张学彩、赵翠翠、司马某某、司马某甲、司马某乙、司马忠强、文宇、东乡县豪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国梅,司马守振,张学彩,赵翠翠,司马某某,司马某甲,司马某乙,司马忠强,山东省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文宇,东乡县豪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东乡县南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