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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余军火、黄全水诉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火,黄全水,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余军火。原告黄全水。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亮。原告余军火、黄全水诉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温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余军火、黄全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福温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因建造天福温泉主体工程需要,由案外人刘艳承包建设,两原告在此工程中从事钢筋工工作,经结算累计欠款12000元,2009年6月11日由温管会牵头,召集建筑商、施工班组、业主程亮等三方会议商定,达成以下协议:1、此款由建筑商代表刘艳给各班组打工程款条子,借款自即日起由天福温泉代付。2、各班组不再向建筑商讨要工程款,直接由天福温泉支付。3、程亮负责在10月15日前兑现各班组工程款,在建筑商工程款中扣除。建筑商在十月十五日之前不再向天福温泉要钱。此后原告持建筑商刘艳办理的欠条向天福温泉讨要工程款,被告负责人程亮签注“请财务科按50%付款”,但经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对余款6000元总是借故拖欠给付,被告每次承诺,却又每次毁约,实质是变相拒绝给付,其拖欠、拒付的恶劣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给付工资款6000元并自2009年12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债务利息(至起诉日止利息为1988.06元,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上午,就天福温泉所欠工程款兑现纠纷问题,由温管会牵头,在会议室召开了三方(刘燕、包工班组长、程亮)协调会,经商议特议成如下条款:一、由刘燕代表建筑老板向各班组打所欠工程款结算借条,借款自即日起由天福温泉代付。二、各班��长不再向建筑老板讨要工程款,直接由天福温泉支付。三、程亮负责在十月十五日前兑现各班组工程借款,在建筑商工程款中扣除。建筑商在十月十五日之前不再向天福温泉要钱。落款处有建筑方代表刘艳,天福温泉负责人程亮,各班组代表万桂林、阳学泉、许维良,温管会代表彭松等的签名。2009年6月11日,刘艳书写借条一份,注明:天福温泉会所工程款(钢筋工工资)计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并注明:请程总帮忙解决。2009年11月9日,程亮在此借据上注明:请财务科按50%付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借条一份、证人万桂林出庭证言、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2009年6月11日的会议纪要实际上是建筑方、各班组代表、天福温泉三方在温管会的协调下就工程款纠纷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三方有约束力。协议达成后,原告凭工程款结算借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符合协议约定,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被告仅于2009年12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款的50%,计6000元,至今尚有6000元未付,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6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09年12月9日起,被告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给付剩余工资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自2009年12月9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给付原告工资余款6000元,并自2009年1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义务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可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星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安丰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