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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治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王治,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王治与被执行人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治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小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12000元,已执行1000元,待被执行人李小龙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