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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07085656-8。法定代表人兰健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50000元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五、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钱柜量贩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KTV点播系统中涉案的二百二十六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