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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蔡和林与林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凤妹,蔡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凤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和林。上诉人林凤妹与被上诉人蔡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凤妹以其与被上诉人蔡和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凤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凤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上诉人林凤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