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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林诉被告袁长玉、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林,袁长玉,唐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36号原告王培林,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冯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长玉,男,生于1974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被告唐春艳,女,生于1977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林诉被告袁长玉、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林以与被告袁长玉、唐春艳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林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王培林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