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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梁怡烦与陈伟基、陆烨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怡烦,陈伟基,陆烨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梁怡烦,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19。被告陈伟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17。被告陆烨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1017。原告梁怡烦诉被告陈伟基、陆烨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案受理后,原告梁怡烦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怡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梁怡烦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