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海军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1号罪犯刘海军,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晋中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4)沁水监减字第15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监狱记功1次,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海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军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