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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付强与杜相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杜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501号申请人付强,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杜相东,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付强与杜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付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海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