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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64岁。被告王某某,女,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