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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长垣县新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新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新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田弟,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存良,任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长垣县新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决定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4)长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800000元,该裁定于2014年8月21日送达中国银行长垣支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肆佰捌拾万元整。(¥:4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