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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凌斌与熊叶英、陈香兰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斌,熊叶英,陈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凌斌,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光泽县。被申请人熊叶英,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邵武市。被申请人陈香兰,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邵武市。申请人凌斌与被申请人熊叶英、陈香兰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熊叶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账户上存款2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陈香兰在中国农业银行邵武支行账户上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凌斌妻子石梦玮自愿以其所有的闽H29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凌斌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叶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账户上存款2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香兰在中国农业银行邵武市支行账户上存款20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石梦玮所有的闽H29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阎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