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朱加瑞与苏见军、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瑞,苏见军,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朱加瑞。委托代理人马林,东海县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华巨,东海县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见军,现在山东省微山湖监狱服刑。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明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霞、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加瑞与被告苏见军、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加瑞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2015年2月6日,原告朱加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加瑞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瑞撤回起诉。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朱家瑞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93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家瑞负担。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慧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