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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周新堂与周明申,罗云凤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堂,周明申,罗云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周新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周明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罗云凤,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系被告周明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堂诉被告周明申,被告罗云凤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新堂承担。审 判 长  高娟萍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