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壶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壶关县人民法院(2014)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条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三、四、五条的执行。院 长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