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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占群、赵雅丞与白鹏哲、高亚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占群,赵雅丞,白鹏哲,高亚雄,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赵占群,农民。原告赵雅丞,农民。法定代理人赵小波,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胜杰,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鹏哲,农民。被告高亚雄,成年。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2号金立方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郑青,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权威,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赵占群、赵雅丞诉被告白鹏哲、高亚雄、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绪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胜杰、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权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鹏哲、高亚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占群、赵雅丞诉称,2014年11月13日13时20分许,被告白鹏哲驾驶冀A×××××号北斗星小客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阳泽村道口时与沿西阳泽村道由西向东左转弯原告赵占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赵占群及乘电动自行车人赵雅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1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鹏哲与原告赵占群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雅丞无事故责任。原告赵占群受伤后住赞皇县医院住院治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被告白鹏哲、高亚雄未答辩。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是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事故发生在2014年11月13日保险截止最后一天,庭后我公司会核实事故真实性,如果事故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3时20分许,被告白鹏哲驾驶被告高亚雄所有的冀A×××××号北斗星小客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阳泽村道口时与沿西阳泽村道由西向东左转弯原告赵占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赵占群及乘电动自行车人赵雅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赵占群受伤后于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1日在赞皇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花医疗费3949元,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赵占群系赞皇县冀鲁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前三月月平均工资3400元,住院期间由其儿子赵小波护理,赵小波系赞皇县展阔有限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3440元。原告赵占群住院期间及其儿子赵小波工资停发。该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1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鹏哲与原告赵占群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雅丞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车辆冀A×××××号北斗星小客在被告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赞皇县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赞皇县冀鲁运输有限公司、赞皇县展阔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及扣发工资证明、赞皇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二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原被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核定为:原告赵雅丞的损失为:医药费488.97元,有赞皇县医院收费票据6张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占群损失:1、医疗费4622.9元,有医疗费票据5张、住院病历、病人费用汇总清单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900元(50元×18天),有赞皇县医院诊断证明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480元。有交通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3626.56元,113.33元×(18+14)天,原告赵占群系赞皇县冀鲁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其日工值113.33元,有该公司工资表以及工资停发证明和营业执照证实,本院予以支持;6、护理费2064元(114.67元×18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赵小波护理,赵小波系赞皇县展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其日工值为114.67元。有护理人的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证实,本院予以支持;7、电动自行车损失465元,有赞皇县贸易市场诚意车行收据一张证实,本院予以支���。本院认为,被告白鹏哲驾驶被告高亚雄所有的冀A×××××号北斗星小客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阳泽村道口时与沿西阳泽村道由西向东左转弯原告赵占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赵占群及乘电动自行车人赵雅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1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鹏哲与原告赵占群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雅丞无事故责任。冀A×××××号北斗星小客在被告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占群的医药费用项下的损失6422.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赵占群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5690.56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予以赔偿原告。原告赵占群电动车损失4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原告赵雅丞医疗费用488.9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赵雅丞因交通事故造成医药费488.97元。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赵占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费共计13058.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赵占群负担87.5元,被告高亚雄负担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绪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