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关于李福德与刘忠慧、胡湘涛、胡均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德,刘忠慧,胡湘涛,胡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李福德,男。委托代理人田莉,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忠慧,女。被申请人胡湘涛,男。被申请人胡均科,女。法定代理人胡湘涛,男,系胡均科的父亲。本院在审理李福德与刘忠慧、胡湘涛、胡均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福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均科所有的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城市优品3#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437**号、土地证号:常国用(2012商)第9**号】的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王艳华所有的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紫菱路金城2008商住小区4号楼房产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福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均科所有的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城市优品3#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437**号、土地证号:常国用(2012商)第9**号】;二、查封王艳华所有的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紫菱路金城2008商住小区4号楼2楼4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632**号、土地证号:常国用(2014商)第5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凌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