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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富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富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06号罪犯王富平,绰号“忍”,男,1987年7月5日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富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富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18日以(2010)泉刑终字第7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止。罪犯王富平于2011年10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富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王富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富平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12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富平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