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0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  启  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家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