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吉付全与济源市众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付全,济源市众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付全,男,汉族,1953年3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众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林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兴武,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吉付全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众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付全申请再审称:吉付全2008年4月到众信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众信公司应当额外支付吉付全两倍工资,且支付期限可延续到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本案从2008年4月���2013年8月一直没有补签劳动合同,吉付全的权益自2013年3月5日起与众信公司发生纠纷,2013年8月即申请劳动仲裁,不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吉付全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也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众信公司提交意见称:1.众信公司未与吉付全签订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其进行过任何劳动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退一步讲,吉付全即使是众信公司员工,至2013年3月5日已年满60周岁,不让其工作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吉付全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外一个月工资缺乏法律依据。3.吉付全要求双倍工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应驳回吉付全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08年4月,吉付全到众信公司上班,从事粉碎工作,工作至2013年10月底,期间众信公司未与吉付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众信公司应支付吉付全自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由于吉付全于2013年8月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原审判决对其主张的双倍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013年10月底,众信公司不让吉付全继续上班时,吉付全已年满60周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众信公司于2013年10月底不让吉付全工作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吉付全要求众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吉付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付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柴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