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罗昌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罗昌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初字第4号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华域大厦*号楼**层。负责人聂素芳,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友、杨永春,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罗昌柱,男。委托代理人樊杰,男,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申请人罗昌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4)五劳人仲字第237号仲裁裁决,裁决其为被申请人罗昌柱补缴社会保险错误,故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罗昌柱辩称:本案仲裁裁决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申请。经审理查明: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4年11月17日就罗昌柱诉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2014)五劳人仲字第237号终局裁决,裁决由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罗昌柱2014年6月的工资919.54元、2013年11月的工资差额273.71元、为罗昌柱补缴社会保险。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该终局裁决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该条规定中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主要是指仲裁裁决: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二、援引法条错误的;三、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现申请人在本案中所诉系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且其亦无证据证实本案终局裁决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销(2014)五劳人仲字第2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思予审 判 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有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