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安丰米业有限公司、吴喜虎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安丰米业有限公司,吴喜虎,卢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39号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安丰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喜虎,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吴喜虎,农民。被申请人卢胜利,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安丰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冻结被申请人吴喜虎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找郢支行的存款24277.73元,冻结被申请人卢胜利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找郢支行的存款9060.11元,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常坟镇昌盛街南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安丰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查封期间交由安徽省怀远县安丰米业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冻结被申请人吴喜虎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找郢支行的存款24277.73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卢胜利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找郢支行的存款9060.11元;四、查封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常坟镇昌盛街南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交由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