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白庭凤与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庭凤,刘艳,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39-1号申请执行人:白庭凤,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43518-0。法定代表人:陈海滨。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五执字第005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元,现已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4950.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