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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郭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95号罪犯郭云,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小沟则村。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1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云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3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郭云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