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罗肖与鲁勇、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肖,鲁勇,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罗肖,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鲁勇,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林,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肖诉被告鲁勇、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肖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鲁勇、冯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肖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撤诉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罗肖负担。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