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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邹宏标与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宏标,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号原告邹宏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6071。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吕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宏标诉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宏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宏标撤回对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邹宏标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温耀楠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