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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栾城区西羊市合线织布厂与苏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城区西羊市合线织布厂,苏强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50号原告:栾城区西羊市合线织布厂。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西羊市村。负责人:刘增林,该厂厂长。被告:苏强彬(宾),1974年3月20日,栾城县楼底镇北留营村富强路北四巷19号。原告栾城区西羊市合线织布厂(以下简称西羊市织布厂)与被告苏强彬(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2015年2月5日由审判员刘学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城区西羊市合线织布厂负责人刘增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强彬(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羊市织布厂诉称,2014年5月17日,被告苏强彬经人介绍,从我厂拉走棉纱550公斤,每公斤27元,折款14850元,并打证明一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强彬给付货款及利息。被告苏强彬(宾)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被告苏强彬(宾)经人介绍从原告处拉走60/4棉纱550公斤(22件),每公斤27元,折款14850元,并打证明一份。被告苏强彬(宾)拉走货后,至今未付货款。以上有当事人陈述、证明条、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苏强彬(宾)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将货款给付原告。造成拖欠货款至今,属被告过错,故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强彬(宾)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强彬(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栾城区西羊市合线织布厂货款1485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被告苏强彬(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