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山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宪军与兰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宪军。委托代理人梅建霞。被执行人兰文清。申请执行人李宪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兰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现金6万元,尚欠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