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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耿全红拒绝履行等与赵留夯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耿全红拒绝履行,赵留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43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留夯,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胡岭村委后赵楼。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耿全红拒绝履行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驻国土监决字土监决字(2013)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0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