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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桑国胜与被告夏军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45号原告桑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建雄,临洮县新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桑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桑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