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叶华玲与顾雪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华玲,顾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号原告叶华玲,成年。被告顾雪峰,成年。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叶华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顾雪峰所有的鲁D661**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