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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叶华玲与顾雪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华玲,顾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号原告叶华玲,成年。被告顾雪峰,成年。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叶华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顾雪峰所有的鲁D661**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