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石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6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庭,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3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某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某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石某庭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某庭撤回上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3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方遒代理审判员 刘卫鸿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