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光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龙,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桐梓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陈光龙先后到石狮市、晋江市多处店铺,利用卷帘门遥控信号复制器复制店铺卷帘门遥控信号,后趁无人之机利用复制器打开店铺的卷帘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作案25起,赃款及可估赃物总价值人民币45175.7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赃物未追回。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九二路东段鸿星尔克专卖店,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200元及鞋子2双、衣服5件(均无法估价)。2、2013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英龙中路156号邻家女孩服装店,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现金20英镑(折合人��币191.7元)、人民币1000元。3、2013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晋南小区澜桂坊服装店,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人民币700元、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3元)、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6878元)及衣服10件(无法估价)。4、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永和镇永和街侨成小区雅施时装衣服店,盗走被害人洪某某的台式电脑1台、枕头4个、沙发套2件及衣服10件(均无法估价)。5、2013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后花华客隆斜对面伟虹鞋店,盗走被害人雷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电脑l台、绿影牌助力车1辆及电饭煲1个(均无法估价)。6、2013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先后到石狮市祥芝镇大堡村好朋友超市对面珍诚化妆品店、衣都服装店,分别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人民币400元及手机1部(无法估价),陈某某的1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7、2013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祥芝镇大堡菜市场旁的富源日用品店,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香烟65条(价值人民币6532元)。8、2013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先后到石狮市祥芝镇祥宝路水芙蓉化妆品店、BOBO童装店、美丽分贝服装店,分别盗走被害人蔡某某的人民币90元及二轮摩托车1辆(无法估价),胡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1部(无法估价),美丽分贝服装店内未盗得财物。9、2014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先后到石狮市宝盖科技园东雅童装楼下的依恋女装店、黑酷男装店、新款鞋店,分别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王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及电脑1台(无法估价),潘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10、2014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先后到石狮市后花新星路39号皮具店、安踏专卖店、��家女孩服装店,分别盗走被害人蔡某乙的人民币300元及按摩椅l张(无法估价),杨某某的人民币2000元,洪某甲的人民币500元及音响1套(无法估价)。11、2014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九二路869号酷啦啦童装店,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人民币800元及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儿童亲情通手机1部(无法估价)。12、2014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先后到晋江市龙湖镇中山街鸿星尔克专卖店、东南医药连锁店,分别盗走被害人吴某甲的人民币1000元,盗走被害人施某某的西洋参5克及电磁炉、打碎机、高压锅各1台(均无法估价)。13、2014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深沪镇南春社区通海路骄傲名甸女装店,盗走段某某的人民币300元。14、2014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先后到石狮市后花新星路小顽童服饰店、璐璐童装店,分别盗走被害人叶某某的人民币100元,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9元)、台式电脑1台及服装10套(均无法估价)。15、2014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英林镇新大街骄傲名甸服装店,盗走被害人洪某乙的人民币609元、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台式电脑1台(无法估价)。16、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英林镇新大街金典鞋店,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鞋子3双(无法估价)。17、2014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凤里后花小朋友超市隔壁的好杰作服饰店,盗走被害人吴某乙的台式电脑l台(无法估价)。18、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八七路929-933号乔府米店,盗走被害人施某甲的人民币1000元。19、2014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新大街独一秀服装店,盗走被害人尤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及台��电脑1台(无法估价)。20、2014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金井镇下丙村123男装店,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的人民币3000元、台式电脑1台、高仿卡地亚手表5只、衣服6件及电饭煲、电磁炉各1个(均无法估价)。21、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威斯登生活区2栋8号嘉兴电器店,盗走被害人王某丙的人民币100元,音箱1套(价值人民币23元),夏新牌电视机、美的牌电磁炉、电脑主机各1台(价值人民币1952元)及美的牌电压力锅、炒鼎各1个(价值人民币341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22、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威斯登工业园找找台湾手摇茶店,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币100元、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68元)、良奇牌液化石油气钢瓶1个(价值人民币173元)及高保真低音功率放大器1台(价值人民币56元���。案发后,高保真低音功率放大器和液化石油气钢瓶被追回。23、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光龙到晋江市蔓蒂化妆品美甲店,盗走被害人林某甲的台式电脑、音响各1台(均无法估价)。24、2014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后花新星路69号妮来尼往女装店,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人民币100元及台式电脑1台(无法估价)。25、2014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光龙到石狮市蚶江镇古山村优乐宝母婴用品店,盗走被害人纪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及电脑主机2台(1台价值人民币750元,另1台无法估价)。案发后,其中电脑主机l台(价值人民币750元)被追回。2014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八七路厝头街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陈光龙,扣押到赃款人民币201元,作案工具撬锁工具5个,手套1副,口罩、解码器各2个,以及十字螺丝刀、大剪钳、液压钳各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洪某某、雷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蔡某某、胡某某、蔡某甲、方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蔡某乙、杨某某、洪某甲、王某甲、吴某甲、施某某、段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洪某乙、刘某乙、吴某乙、施某甲、尤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纪某某陈述,证人陈某甲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笔录、发还清单、汇率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产品合格证、收款收据、投保记录卡图片、手机盒图片、销售发票图片、摩托车发票图片、作案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物证扣押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关于手机等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陈光龙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款及可估赃物总价值人民币45175.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光龙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光龙还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从罚。被告人陈光龙在短期内多次盗窃,部分赃物无法估价,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光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八十九元七角,连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二百零一元,并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九十元及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二百元及鞋子二双、衣服五件,吴某某一千一百零一元七角,林某某七千七百一十一元及衣服十件,洪某某台式电脑一台、枕头四个、沙发套二件及衣服十件,雷某某一千元、电脑一台、绿影牌助力车一辆及电饭煲一个,郭某某四百元及手机一部,陈某某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刘某某七千五百三十二元,蔡某某九十元及二轮摩托车一辆,胡某某一千元及手机一部,方某某三千元,王某某一千元及电脑一台,潘某某人民币一千元,蔡某乙三百元及按摩椅一张,杨某某二千元,洪某甲五百元及音响一套,王某甲的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及儿童亲情通手机一部,吴某甲一千元,施某某西洋参五克及电磁炉、打碎机、高压锅各一台,段某某人民币三百元,叶某某一百元,许某某一百七十九元、台式电脑一台及服装十套,洪某乙一千七百零九元及台式电脑一台,刘某乙鞋子三双,吴某乙台式电脑一台,施某甲一千元,尤某某一千元及台式电脑一台,王某乙三千元、台式电脑一台、高仿卡地亚手表五只、衣服六件及电饭煲、电磁炉各一个,张某某一千八百六十八元,林某甲台式电脑、音响各一台,林某乙一百元及台式电脑一台,纪某某人民币一千元及电脑主机一台。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撬锁工具五个,手套一副,口罩、解码器各二个,以及十字螺丝刀、大剪钳、液压钳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雪萍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