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仁、方良永与方良永、陈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方良永,陈菊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黄仁。被告:方良永。被告:陈菊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与被告方良永、陈菊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仁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