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存民、魏建武与陈延洪、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民,魏建武,陈延洪,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商初字第93号原告李存民,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魏建武,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陈延洪,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民、魏建武与被告陈延洪、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民、魏建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民、魏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二���六日书记员 孙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