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高x诉李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高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雄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