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恢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武迁医申请执行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迁移,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武迁移,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武迁医申请执行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高飞的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