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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武迁医申请执行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迁移,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武迁移,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武迁医申请执行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高飞的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