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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丹工贸有限公司、张志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10号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塘沽中八车村月季园小区院西。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丹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300051/2854133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万裕丝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嘉兴市新亮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丹工贸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回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丹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卫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