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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与陈长春、杨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长春,杨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609。法定代表人贺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舜,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长春,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梅,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长春、杨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任审理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晓琴、柳满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长春、杨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长春、杨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深圳市财富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章大峰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萍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