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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载福与靖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载福,靖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靖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载福。被告靖江市公安局,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周如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缪金桂,靖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建辉,靖江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载福诉被告靖江市公安局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载福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载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卫琴人民陪审员  蒋 镇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