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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桂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金亮,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涛,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元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鲁商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青执字第218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381314.58元及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为64307.00元,2013年10月11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19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青执字第218号、(2015)青执字第19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