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红堂与广饶县华盛橡胶厂、杨新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堂,广饶县华盛橡胶厂,杨新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17号原告孙红堂,男,45岁,汉族。被告广饶县华盛橡胶厂。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灶户王村。被告杨新村,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堂诉被告广饶县华盛橡胶厂、杨新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