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赵某,无业。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