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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三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赵某,无业。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