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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黄坚波与陈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波,陈荷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567号原告黄坚波。委托代理人张群英。被告陈荷花。原告黄坚波诉被告陈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坚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荷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泥浆纸板,于2014年5月2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200元,由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余款人民币8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主张其权利,提供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陈荷花尚欠原告材料款8200元的事实。被告陈荷花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荷花向原告黄坚波赊购泥浆纸板,尚欠款项9200元。2014年5月22日,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了1000元,余款8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坚波与被告陈荷花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荷花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荷花支付原告黄坚波货款计人民币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