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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书军诉被告张小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书军,张小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康书军,男,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河北省邯郸市,住邯郸市。被告张小元(又名张晓元),男,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沙河市,现居住于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书军诉被告张小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书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书军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宗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