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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湘与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李湘,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傅信亮,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湘与被告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湘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李湘负担。审 判 员  高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