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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邹艳红与杨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红,杨继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34号原告:邹艳红。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童杨阳。被告:杨继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红与被告杨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艳红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