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邹艳红与杨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红,杨继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34号原告:邹艳红。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童杨阳。被告:杨继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红与被告杨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艳红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